【IT168 资讯】大家在维修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些不尽如人意地方,比如说维修的效果不好了,产品被损坏了等等。这些还不是最烦的,最令人恼火的是,自己没有坏的产品被偷梁换柱了或者就是坏的产品更换后的规格降低了,而这正是某些维修商赚取巨额利润的手段。
案例情况:
某位用户的电脑在购买1年半之后出现了故障。根据厂商的售后服务保修条例,这款产品的主要部件具有3年的免费保修,但是免费上门服务期仅为1年。因此用户将电脑送到厂商的维修站。
在维修站处,维修人员初步认定是主板故障。由于主板是属于主要部件,因此予以免费保修。2天后,用户接到通知,电脑已经修好。然而在取机时用户却发现,虽然电脑的主板已经得到了更换,并且使用正常,但是在主机板上的内存似乎不是自己原来的那根内存条了。自己原来的一根内存条是DDR333的,而现在的这根则是DDR266的。于是认为维修站偷换了的内存条。
维修站给出的解释是,内存的确是更换了。更换的原因是,在通过更换解决了主板的故障之后,发现内存条也有故障。因为内存条也属于主要部件,属于3年免费保修的,用户同样也无需为此项维修支付费用的,因此便没有经过用户同意自行更换了内存,以确保整机的正常运行。
但用户认为,内存有故障,通过更换解决故障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更换的内存性能低于原来的内存,这是不能够接受的。而维修站解释,目前维修站中DDR333的内存暂时无备货,何时能够到货不得而知,因为担心会耽误用户的使用,同时考虑到DDR333和DDR266性能相差并不大,因此才做出更换的。
案例分析:
的确在维修过程中,当维修站发现了内存的故障,并且由于不涉及用户需要支付费用的问题,维修站是可以替更换内存,而无需经过用户的同意。但是问题就在于,维修站更换的内存的档次低于用户原来的那根内存。
我国《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根据该条例的附件,台式机内存的三包期为2年,这也就是说,这位用户使用了1年半的这台电脑的中的内存属于三包有效期内。因此当维修站无法提供同规格同型号的内存的时候,无论是出具修理记录由销售者提供内存,还是自行提供的内存,在产品的档次上都不可以低于DDR333。也就是说,维修站如果没有DDR333的内存,那么就应该给用户换上一根DDR400的内存的话,或者更好的内存。
需要指出的,如果出现此类情况的是硬盘的话,那么维修站不应该自行的更换部件,这是因为在硬盘中存有数据,只有在得到了用户的认可之后才能够更换。
友情提醒:电脑的整机是由各个部件组成了,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用户的使用。在用户送修电脑,或是维修人员取机回去维修的时候,由于整个维修的过程用户是无法看到的,因此用户有必要记录一下电脑中各个主要部件的产品序列号,以防止在维修的过程中,好的,高档的部件被更换。在修好取回的时候,也应该当面验明正身。以防止这种情况。
虽然,我们相信打多数的维修商上还是好的,是诚实的,但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谨慎一些还是有必要的。